青岛“中医”自制抗癌药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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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四口均获刑。

  青岛“中医”自制抗癌药案重审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山东青岛“中医”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二审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材料显示,因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2023年2月,侯元祥被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元。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妻子、儿子和女儿等。

  原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8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12月,侯元祥“假药”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将侯元祥等人原审所涉“生产、销售假药罪”变更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侯元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侯元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青岛中院重审二审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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