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缴纳社保不能自愿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自愿放弃社保”不是拒缴社保的“挡箭牌”。

  “自愿不交社保”彻底作废!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并公布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8月2日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

  【典型案例】

  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

  此后,朱某正常上岗,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请求。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故双方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

  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协议

  以补助等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

  一旦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

  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二》明确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出品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玉娇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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